| 事由 | 设立新所/变更名称 || ---- | ---- || 设立人姓名 | [具体姓名] || 拟定中文名称 | [具体名称] || 住所地 | [详细地址] || 组织形式 | [合伙/个人等] || 负责人电话 | [电话号码] || 手机 | [手机号码] || 内勤手机 | [手机号码] || 区县市司法局意见 | 盖章 经办人:[姓名] 年 月 日 || 市司法局意见 | 盖章 负责人:[姓名] 年 月 日 || 省司法厅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需要注意的是,在填写律师事务所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时,应遵循相关的规定和要求。例如,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审核是在全国范围内比对,不能与其他律师事务所重复,甚至都不能谐音。同时还有符合司法部颁布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及配套解释的规定。
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时予以核准。具体流程为:先去区司法局领取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由正在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同意申办律师的意见并盖章,再递交区司法局盖章;区司法局盖章后,递交市司法局盖章,盖章在递交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律师管理处根据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 5 - 10 个名字审核。未能通过重新提交。
律师事务所名称构成一般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字号+律师事务所。名称以 2 个字为佳,3 个字、4 个字的名字如果包含已经注册过的 2 个字的,通过很难。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民族语言。使用英文名称的需要在决定使用时 15 内报司法厅审核备案。
整个核名的时间没有确切的时间规定,仅仅规定身司法厅收到申请后 10 内核名并报司法部。7 日内完整备案,并通知司法厅。名称核准后,司法厅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后六个月内组建律师事务所,过期未能组建成功的,核名作废。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住所醒目位置标明律师事务所名称。不得在核准使用的名称中或者名称后使用或者加注“律师集团”、“律师联盟”等文字。外文名称自决定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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