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商总局疑难核名
一、所需材料及流程
提交申请材料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全体投资人签署。
《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全体投资人签署,并附上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名称冠以“中国”、“”、“国家”、“全国”、“”字词的*: 提交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特殊申请名称: 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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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政区划表述的要求
- 注册资本金5000万币以上的企业。
无行业表述的要求 - 必须注册资本金一亿币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其中的五大类。
中字头企业名称核准 - 决定设立的企业,需的批准文件。
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包括企业集团) - 由企业所在地工商局审查后,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意见书,代理报送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名称结构 - 字号(或者商号)+ 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 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 本规定十三条所列企业; - 历史悠久、字号*的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
名称使用规范 -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组织名称; -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番号; - 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准备材料 - 根据上述要求准备好所有必要的申请材料。
提交申请 - 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 - 登记主管机关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进行下一步。
核准或驳回 - 登记主管机关将根据相关规定,核准或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
名称重复 - 在提交申请前,可以通过查询系统预先查询,避免因名称重复而被退回。
特殊字样使用 - 使用“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需获得的批复。
外资企业命名 -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注册资本要求 - 无行政区划表述的企业,注册资本金需**过5000万元币(含5000万)。
- 无行业表述的企业,注册资本金需**过1亿元币(含1亿)。
二、注意事项
三、办理流程
四、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五、联系方式
- 投诉举报咨询电话: 0755-12315、12345- 投诉举报咨询电子信箱: 12315@mail.amr.sz.gov.cn
深圳工商总局疑难核名的办理过程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准备好所有必要的申请材料,并通过审核。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相关专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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