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核名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且该申请书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字。
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如有代办)。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投资人为企业,需要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资人为社团法人(含工会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工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投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投资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登记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参股公司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母公司同意的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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