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司注册核名规范变更]以下是关于合肥公司注册核名规范变更的相关信息:
哪些企业名称不申请审批:
- 企业注销未满 3 年的; - 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 3 年的; - 企业因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原因注销未满 1 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
- 应当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品牌一致; - 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企业号相同(不反映行业特征的企业名称、企业号相同); - 与变更企业名称不满 1 年的其他企业名称相同; - 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 3 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企业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常见的组合形式有:
-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例子:合肥/城市+好顺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例:和顺佳信息咨询(合肥/上海)有限公司; -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例子:合肥/城市+昊孙家+有限公司; -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例:95 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不得有内容和文字:
不得有下列内容或者文字:
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外国(地区)、组织名称; - 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号; - 汉语拼音字母(外国名称所用的除外)、数字;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字符,不得使用外文字符、中文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名称中间使用“”字的,“”不能作为店名或者经营特征,只能作为经营特征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贸易术语的海关习惯,如贸易、货运代理等。
哪些企业可以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国家”或“”的名称:
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或者“”字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全国”、“”等字样作为行业资格用语的企业;
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外资控股企业名称中间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的登记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 有“中国”、“中国”、“全国”、“州”、“”字样的; - 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 - 除行政区划外的。
地方各级工商主管部门接受范围: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以外的企业名称,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管理:
- 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 具有同级行政区划并在控股企业名称中使用字号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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