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宁波市场监督核名的相关信息:
宁波市场监督核名有着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
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但也有其他形式,如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市(包括地州)、县(包括直辖市)的名称开头行政区划名称。
核名过程中,有一些企业名称是未申请批准的。比如,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若与被撤销不满三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三年、因前两项原因以外的原因注销登记不满一年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批准。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也不予核准企业名称:应当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品牌一致(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注册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一样的企业名称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与其他企业原始名称改变了不到 1 年,或与被撤销注册的企业或其营业执照被撤销不到 3 年的企业名称相同,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及党政军机关等群众团体和社会团体名称和军号、汉语拼音(外文姓名使用的除外)和数字等内容或文字。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字符,不得使用外文字符、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范围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带有“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以及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和行政区划以外的企业名称。而企业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以外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有本级行政区划的,以及具有同级行政区划并以控股企业名义使用字号的企业。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企业,以及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外资控股企业名称中间可以使用“(中国)”字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某些特定企业的名称不得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前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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