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协会核名需要的条件
成立协会并进行核名是一个涉及多个步骤的过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成立协会的基本条件
会员数量:成立协会通常需要一定数量的会员,个人会员50人以上或者单位会员30人以上;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规范的名称:协会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且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组织机构:协会需要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住所:协会需要有固定的住所。
专职工作人员:需要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民事责任能力:协会需要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发起申请书:包括拟成立社团的名称、成立的可行性、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基本情况等活动地域、
《社会团体发起单位申请表》:一式两份,需加盖发起单位公章。
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提供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社会团体名称核准表》:一式两份。
章程草案: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修改完善,主要填写宗旨、业务范围部分。
验资报告:筹备成立公告刊登后,按发起单位座谈会确定的款额存入银行后,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会员大会会议记录及签到表:原件,会议纪要需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详细记载会议有关事项,该纪要须有会议选举产生的到会所有监事签名。
场地使用证明:租赁物业的,须提供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相关单位无偿提供的,须同时出具无偿提供住所证明及住所本身的产权证复印件。
核名所需的材料
注意事项
协会的名称应当避免重名,确保独特性。
核名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或有任何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
以上信息提供了成立协会并进行核名所需的基本条件和材料清单。具体的条件和流程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最好参照当地的具体规定并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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