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名通知书注销说明如下: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因登记主管机关变更企业登记事项而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向原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名称撤销后,申请人应当向变更登记机关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可以在企业名称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内,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名称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投资者应签署《预核准名称有效期延长申请表》,延长预核准名称有效期。
当申请取消一个名字时,取消申请表应由预先核准名称的所有投资者签署,并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以及投资者的附表,同时返回。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遗失的,应当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申请时应提交由全体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补发申请表》。
如果投资人指定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不同于代表或代理人的名字是预注册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个投资者的名称作为一个企业的名称,如果投资者撤回投资,他要申请一个新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登记。
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申请延期时,退还《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投资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有效期延长六个月。具体经办人应使用黑色笔或签字笔在粘贴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确认“与原件一致”。“投资方”和“已核准项目名称调整(投资方除外)”一项可增加行或补充页续签。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应当使用 A4 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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