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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名里面合伙企业变外资了,中外合资企业名称组成

发表日期:2024-07-19 08:22:51

[核名中合伙企业变外资的相关情况]在核名过程中,如果合伙企业变为外资,情况较为复杂。例如案例中,A、B于2009年成立光华股份有限公司(内资),A持有光华股份有限公司90%的股权,A于2010年移民香港,成为香港永久居民,另外,为了股权激励,A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成立了两家有限合伙企业。

关于光华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被认定为外资,根据《外商收购境内企业规定》(2009)第55条“境内公司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变更公司性质”。中国公民持有取得永久居留权后的境外投资企业,参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前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

一个GP,由于具有香港身份,一个新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属于外商投资的合伙企业,应遵守《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本公司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8条和第7条“节能技术开发与服务”,因此,设立有限合伙不应存在法律障碍。

至于两家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成为股东后,公司是否会被认定为外资,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确定这件事。但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1. 有限合伙公司在中国成立。即使投资者是外国投资者,也不影响有限合伙企业在国内的资本地位。

  2. 参考《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投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外国投资者与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少于25家。

  3. 光华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不会因股东国籍变更而改变,仍应作为国内企业在新三板上市。虽然内外资企业都可以在新三板上市,但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则需要办理有关外商投资的审批手续,并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合伙企业内部的核名已经变成了外资,自然人设立注册境内公司的,不得与外国自然人设立公司。如果投资者是外国个人,中方也是个人,只能注册为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外合作形式的合伙企业。

    [外资企业核名的流程]外资企业核名的流程如下:

    1. 准备材料:外资企业应准备以下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

      • 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 外资企业申请书。

      • 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 公司章程。

      • 注册资本。

      • 实缴出资额。

      •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出资额、证明文件。

      • 经营范围。

      • 其他相关材料。

    2. 提交申请:外资企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述材料,并提交书面申请。

    3. 审核核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后,进行核名。

    4. 核准名称:审核合格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核准外资企业的名称。

    5. 领取营业执照:核准后的外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前,还需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如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6. 在核名流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以及时进行核名。外资企业应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齐全,以避免因提交材料不实而导致的审批失败或者罚款等后果。核准名称后,外资企业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确保公司设立目的与经营范围相符。外资企业应按时办理相关手续,如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否则将被视为违规经营,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风险。

      [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所需资料]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 外资转内资商务委员会审批所需资料:

        • 企业关于转为内资企业的请示(原件)。

        • 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转为内资企业的决议(原件)。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

        • 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

      2. 办事程序:

        • 受理审批发批复。

        • 申办企业持商务局批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3. 办事时限:上报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4. 注意事项:

        • 书面材料或下载文件应用A4纸张,并装入档案袋。

        • 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各种文件所需原件、复印件按要求上报。外文材料需附中文翻译件。

      5. 外资转内资,办理工商变更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 《指定(委托)书》。

        3. 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 董事会决议。

        5. 新股东会决议。

        6. 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办理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登记注册时,涉及其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同时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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