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核名是成立该组织的重要步骤之一。
根据相关规定,拟申请预先核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一定条件: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要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再者,要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然后,要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要有必要的场所。
在核名申请过程中,申请人或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并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齐全的申请文件(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起 6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筹备(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核名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会议纪要、章程草案、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场地使用权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和批准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备案表、设施设备清单、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登记表、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表、从业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号的通知、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可能会有所差异,申请人在进行核名申请前,最好先向当地的相关部门进行咨询,以确保申请能够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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