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企业核名通常有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以辽宁省为例,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该省称号:
从事第一产业、生产制造、高新技术研究与技术服务、经济认证中介服务、物流配送,注册资金 100 万元以上的,可命名省级名称。
从事前款所列以外行业,注册资本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可以改名。
母公司注册资本在人民币 2000 万元以上的,可以命名为省级集团。
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企业名称或注册资本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将分支机构名称改为省级名称。
以“辽宁”、“辽宁省”作为行政区划,或者在名称中使用“辽宁”、“辽宁省”字样。
省行政区划与市、县行政区划并举的。
企业分支机构在下属企业名称后使用“辽宁省”或“辽宁省”字样。
省级企业名称的核准登记许可,由省、市、县(区)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在原省级工商部门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省级名称”的名义办理企业名称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申请的省级企业名称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不同省份对于省级企业核名的具体要求和条件可能会有所差异,建议您在进行核名操作前,详细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以确保核名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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