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成立核名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流程:
申请人发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社会团体名称核准,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并核发有关名称核准通知书后,方可使用相应的社会团体名称。
名称要求及结构方面,社会团体的名称应由三个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应当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全区性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一般使用学会、协会、商会、研究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可分为学术性、行业商会类、专业性和联合性、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
申请人拟使用的社会团体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并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及部队番号;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与其它社会团体重名或名称相似,容易产生混淆;已经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名称;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
办理程序如下: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名称核准申请前,应当阅知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并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申请人登陆“广西贵港民政(/)”下载或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按要求填写,或使用电脑填写并打印。申请人将填写好的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申请后,经审查通过名称预先核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
应提交的材料包括: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除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外,申请成立政治、法律、宗教、涉外类、异地商会类等社会组织,需征得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同意;申请人为发起人的,须一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发起的,须一并提交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相关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核准行业协会商会名称的,发起人必须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持有营业执照,诚信守法,并经营 2 年以上的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5 家以上,并提交上述发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核准异地商会名称的,发起人必须是原籍在登记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企业中具有影响力、代表性、并诚信守法经营 2 年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省级异地商会发起人数不少于 9 个,其中 2/3 以上发起人的认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2 千万,并提交加盖公章的上述发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属于原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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