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核名规定
社会组织的名称核名规定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名称的构成、避免重名的要求、以及特定字眼的使用规定等。
名称构成要求
社会组织的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企业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例如,“中商顺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避免重名
社会组织的名称必须确保不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除非有投资关系。还应避免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特定字眼的使用
社会组织的名称中不得使用带有政治色彩的字眼,不得侵犯地域名称、名人名称,也不得使用行业词语。一般来说,只要在百度输入能查到的词语,都不允许用于组织名称。
注册资本要求
对于无行政区划表述的企业名称,必须注册资本金一亿人民币以上;无行政区划表述且无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金必须一亿人民币以上,并且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其中的五大类。
国家工商总局核名
社会组织可以选择在国家局核名,而不是本地归属的市局核名。国家工商总局核名的企业没有地域限制,直属国家工商总局,这样可以降低地域限制性,并且显得更有实力。
社会组织名称变更
如果需要变更社会组织的名称,需要经过企业所在地工商局审查后,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意见书,报送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以上就是关于社会组织核名规定的相关信息,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社会组织的名称具有唯一性,避免混淆,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您计划成立一个社会组织,建议您仔细研究这些规定,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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