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名近似承诺函]核名近似承诺函是企业在进行核名过程中需要签署的重要文件。
申请人郑重承诺: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充分履行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承诺不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益,如姓名权、驰名商标等,承诺使用其他非营利法人的简称或特定名称并进行投资关系,或经法人授权使用其他企业名称简称或特定名称与投资关系,或经企业授权,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良好的——驰名商标为同行业企业的名称,并已获得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
如果选择的企业名称与他人之前的企业名称相同,则存在投资关系。
承诺知悉申报的企业名称与他人在先企业名称相似,存在侵权风险,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下,或者发生名称争议时,配合协商、调解或者调查,并服从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
承诺根据第五项的结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书内容包括公司(*公司)将规范使用公司名称,不误导公众,不侵犯他人的企业名称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以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企业名称与原企业名称因类似情况发生争议的,企业自愿服从市场监管部门变更企业名称的决定,主动申请变更名称登记。本公司愿意承担因名称纠纷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在国家局核名中,对于一些特定情况,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和“不包括行政区划名称”等,也有相应的要求和说明。新设企业提交投资者在两省设立企业的声明,不包括行政区划名称。请申请人提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情况说明(资料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企业股东信息截图)。不包括行业表达式的名称,申请者需提交跨行业综合业务说明,其中,新设企业提交投资人在三个或三个以上国民经济部门设立企业的说明,如果有多个投资人,至少有一个投资人在三个或三个以上国民经济部门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的企业,应当提交企业在三个以上国民经济领域设立企业的情况说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企业股东信息截图附于实况报道)。
核名近似承诺函对于规范企业核名行为,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在进行核名时,应当认真履行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核名的顺利进行和企业的合法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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