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商局核名规定
企业名称构成
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例如:河南/省+企业名称+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不得使用外国(地区)、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组织、合作社名称协会名称和部队编号等。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字符,不得使用外文字符、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使用“国际”这个词中间的名字,“国际”这个词不能用作字号或业务特点,但只能作为修饰符的业务特点,它应该符合海关的贸易术语,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不得使用的企业名称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企业因前两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不体现行业特征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使用“河南”字样条件
已设立的企业或者新设立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称:(一)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二)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文化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农林牧渔业企业、经省政府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经济认证企业;取得资格证书或预先批准许可的其他类型社会中介机构;中央政府直接投资或省国有资产设立的企业履行投资者职能的监督机构,企业再投资;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占总投资的50%以上。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过去三年的年度应纳税额超过100万元,省民营科技企业、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著名商标的持有者;新产品开发的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已在国家或省来填补这一缺口;批准省政府被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集团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命名为省级公司: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总注册资本超过6000万元,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元;科技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超过3000万元,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500万元。企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使用“河南”字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的;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事项
请注意,虽然可以在网上预先核名,但最终能否通过工商局的审核,那么通过率就会很高。具体的通过情况还需以工商局的实际审核为准。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需了解更多公司核名、企业注册核名、商标核名、网上核名、关注了解更多公司核名等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