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分公司是否需要预核名称
申请分公司不需要预先核准名称。
相关规定和流程
分公司名称不需要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此外,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不需要单独进行名称预先核准。
分公司设立的具体程序
尽管分公司不需要预先核准名称,但在设立过程中仍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提交相关材料。具体程序包括:
提交申请书:公司法定代表人需签署《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并加盖公司公章。
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由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和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物业须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协议复印件及出租人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须提交业主使用许可证明原件和业主产权证复印件;无房产证的,应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购房合同、售房许可证复印件;出租人是宾馆、饭店的,应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人员办公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出具的分公司人员办公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业务范围内的审批文件:如果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内,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登记前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则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分公司不需要预先核准名称。分公司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在设立分公司时,需遵循相关程序和提交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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