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核名申请中投资人栏的填写有一定的规范和要求。
申请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对已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进行调整或延长有效期限的,投资人栏的填写如下:
投资人是拟设立企业的全体出资人。
投资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投资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
投资人为企业法人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投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投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投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投资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投资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需要注意的是,填写投资人信息时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且必须与登记时的实际投资人一致,否则工商部门将不予受理登记。同时,在填写过程中要仔细对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准确无误。
如需了解更多公司核名、企业注册核名、商标核名、网上核名、关注了解更多公司核名等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