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核名标准]民办非企业核名有着一系列的标准和要求,具体如下:
名称组成: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名称+业务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如学校、学院、花园、医院、中心、学院、研究所、博物馆、车站、俱乐部、公寓、俱乐部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冠以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如在上海市杨浦区成立的福寿园文化纪念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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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
不得在前面加上“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不能含有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德、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内容。
不得包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表述。
不能使用政党的名字,党、政府和军事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公共机构、企业的名称,以及宗教界寺庙、寺院和教堂的名称。
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能使用。
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人员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董事会成员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现任党政(县(局)以上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兼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在职公务员不得担任董事会主席、副主席。
监事会成员人数为单数,不少于3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董事、董事的近亲属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现任党政(县(局)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监事。
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行政长官,管理人员为专职人员。
单位法人应当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并由人事关系所在地单位盖章。负责人应当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并由人事关系所在地单位盖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人员只能是中国公民,非中国公民或者中国法定组织不得担任有关职务。
资本要求:启动资金最低额度为10万元,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网站需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必须有产权证明或者一年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双重审批。一般由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筹建批准书,再由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登记的规定还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一般包括店铺名称、行业(业务)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所表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清晰,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前,不得冠以“中国”字样;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名称前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州)、县(县级市、市、市、市、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使用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时尚、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名称。
以上是民办非企业核名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具体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不同。在进行核名操作时,建议您详细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以确保核名顺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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