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开设医疗机构,核名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医疗机构名称中不能带“市”“区”字眼。《深圳市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了主体资格登记部门应当按照符合医疗管理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予以登记。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门诊部、诊所、医务室、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等。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工商核名方面,需要在工商局网站进行名称登记。准备确定投资人、投资金额、名称、选定准确地址。申请设置人为自然人的必须以设置人的名义进行登记并领取核名书。网登提交后 5 - 7 个工作日可确定是否通过。
同时,市卫生局发出通知,医疗机构命名不得用谐音模仿。第三,不得核定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暗示其他医疗机构的名称。第四,难以判断识别名称或不能把握的,要请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含有“中心”、“总”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第五,“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
深圳医疗机构核名有诸多规定和要求,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确保核名顺利通过,为医疗机构的后续设立和运营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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