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集团证核名的相关信息:
集团核名有着一定的条件和流程。
集团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 5 家子公司;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工商总局核名注册集团公司要求:前期需准备 6 个普通公司,6 个公司加起来注册资金 1 亿以上,确定那个公司作为母公司,母公司占 5 家比子公司 51%以上,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人可以是同一法人。
集团核名的流程如下: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企业集团的名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达到集团登记条件后,在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2. 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3. 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4. 《指定(委托)书》。
- 加盖母公司(核心企业)公章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2. 加盖母公司(核心企业)公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3. 《指定(委托)书》。
(二)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办理总局企业核名时所需要的大体材料:
如需了解更多公司核名、企业注册核名、商标核名、网上核名、关注了解更多公司核名等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