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核名标准
标准一:避开特定词组和字数限制根据上海的审核标准,公司名称的审核是以两个字为基数的。对于三个字以上的公司名称,审核会更加严格。例如,对于一个四个字的公司名称“ABCD有限公司”,审核时会将其分为三组:“AB”、“BC”、“CD”来进行审核。如果有任何一组存在同音、同名、象形字或近似行业的情况,都有很大的几率被驳回。
此外,还需要避开一些特定的词组、行业修饰词、名词、国家领导人名字、国家名称、军队番号、省市名称以及含有中字头的词汇。这些词汇在公司名称中是不被允许的,即使涉及其中的一部分,也很难通过审核。
标准二:避免低级、污秽及侮辱性的字眼公司名称中不能包含低级、污秽以及侮辱人的字眼。这不仅是对公司形象的要求,也是为了维护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
标准三:同行业公司名称不能同名同音在同一个行业中,公司名称不能与已经存在的公司名称相同或同音。即使是两个以上字号时,也要拆开分别查名。如果其中任意两个字不能用,那么整个字号都不能用。
标准四:避免使用与已有公司名称相似的名称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登记的同一行业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的情况下,除非有投资关系,否则是不能使用的。此外,与其他企业名称未满一年的原名称相同,或者与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不满三年的企业名称相同,都是不允许的。
标准五:遵循构成形式上海注册的公司的名称构成有三种形式:
- 行政区划+字号+组织形式;如:上海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 名称+(行政区划)+商号+组织形式;如:XX(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 商号+商号+(行政区划)+组织形式;如XX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标准六:避免使用他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老字号的文字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老字号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除非得到所有人的书面同意。同时,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省知名商号相同或者近似,除非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
标准七: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个人名字作为字号在文化、卫生、教育、体育等领域中享有一定知名度的自然人,独资开办企业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开办企业的,可以以其个人名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办理企业名称登记。例如,影视明星、文学巨匠、民间收藏家等设立工作室或建立民间博物馆、美术馆时,可以使用个人名字作为企业字号。
标准八:材料填报要求材料填报应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书写。表式及文件、证件上要求本人签字的,必须由本人亲笔签署,不能以私章替代。
避免低级、污秽及侮辱性的字眼、同行业公司名称不能同名同音、避免使用与已有公司名称相似的名称、遵循构成形式、避免使用他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老字号的文字、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个人名字作为字号以及材料填报要求。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公司名称的独特性和合法性,同时也维护了市场秩序和社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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