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核名过程中出现重名是一个较为常见的情况。
重名的定义在不同地区和规定中可能会有所差异,但通常来说,以下几种情况会被认定为重名:
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与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相同。
与已申请尚未核准的企业名称相同。
与注销未满 1 年的企业原名称相同。
与企业变更名称未满 1 年的原名称相同。
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的企业名称相同。
例如,世界 500 强企业字号、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有名的人名、地名,与被撤销或吊销未满三年的、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都不可以。对于字号的近似也有明确的定义,读音相同、字形相近,构成近似。
在上海注册公司,核名还有一些特殊规则。同一行业的公司名称不能同名,核名是两两查名,即两个以上字号时要拆开分别查名。如果其中任何两个不能使用,则不能使用整个字号。
即使是同音不同字,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被列为重名。如果您在核名时总是遇到重名的问题,可以尝试从企业的特色、产品或服务特点等方面出发,构思独特的名称,以提高核名通过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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