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律师事务所核名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核名不是在工商局进行,而是在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
申请条件包括:
律师事务所只能选择、使用一个名称。
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民族自治地方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
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使用设立人的姓名连缀或者姓氏连缀作字号。
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
国家名称,重大节日名称,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简称。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全部由中文数字组成或者带有排序性质的文字。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中心”、“集团”、“联盟”等字样。
带有“涉外”、“金融”、“证券”、“专利”、“房地产”等表明特定业务范围的文字或者与其谐音的文字。
与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字号中包括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的。
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内地(大陆)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译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和文字。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
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拟用律师事务所名称五至十个备选,并标明拟选用的先后顺序。
拟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身份证复印件。
拟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设立人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证明材料。
由正在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同意申办律师的意见并盖章,再递交区司法局盖章。
区司法局盖章后,递交市司法局盖章,盖章在递交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律师管理处根据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 5 - 10 个名字审核。未能通过重新提交。
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时予以核准。
律师事务所名称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字号+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名称在中国范围内独享专有权,不能与其它事务所名字重复。
字数以 2 个字为佳,3 个字、4 个字的名字如果包含已经注册过的 2 个字的,通过很难。
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民族语言。使用英文名称的需要在决定使用时 15 内报司法厅审核备案。
7 日内完整备案,并通知司法厅。
名称核准后,司法厅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核准的名称后六个月内组建律师事务所,过期未能组建成功的,核名作废。
律所设立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其名称。
原则上对该业务发起主体仅要求为本省律师身份。
同时,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申报材料包括:
[律师事务所核名的流程]1. 先去区司法局领取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
[律师事务所核名的技巧规则]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审核是在全国范围内比对,不能与其他律师事务所重复,甚至都不能谐音。同时还有符合司法部颁布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及配套解释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核名的程序及注意事项]1. 整个核名的时间没有确切的时间规定,仅仅规定省司法厅收到申请后 10 内核名并报司法部。
[律所名称预核准的其他注意事项]1. 尽量不得与已注册名同音、冲突、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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