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子公司核名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流程。
集团公司核名有着明确的要求。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 5 家子公司;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在核名流程方面,第一步是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是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三步是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第四步是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第五步是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对于集团子公司的核名,同样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也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和有关要求也需注意。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集团子公司核名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以确保核名顺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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