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核名程序
律师事务所的核名程序是指在注册律师事务所之前,需要对其名称进行审核和确认的过程。以下是详细的律师事务所核名程序:
一、准备工作1. 了解命名规则: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及配套解释的规定,了解命名的基本规则和技术要求。
二、提交申请1. 填写申请表:前往区司法局领取《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
获取同意意见:由正在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同意申办律师的意见并盖章。
逐级审批: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逐级递交至区司法局、市司法局,最终递交至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三、名称审核1. 省级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时,对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进行审核。
四、核准通知1. 发放通知书:司法厅在收到司法部的备案通知后,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五、后续步骤1. 组建律师事务所:在名称核准后,尽快按照相关规定组建律师事务所,并办理开业登记等相关手续。
刻制印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刻制律师事务所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等必要印章。
办理团体会员登记:由设立人持本人身份证亲自办理团体会员登记手续。
财务登记手续:办理相关的财务登记手续。
六、注意事项1. 名称唯一性:律师事务所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必须是唯一的,不能与其他律师事务所重复,甚至不能谐音。
名称构成:律师事务所名称通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字号+律师事务所”构成,字数以2个字为佳,3个字或4个字的名字通过难度较大。
少数民族语言: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民族语言,但需符合相关规定。
英文名称:如需使用英文名称,需在决定使用之日起15日内报司法厅审核备案。
通过上述程序,可以顺利完成律师事务所的核名工作,为后续的注册和运营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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