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名延期提交材料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关于核名延期提交材料的相关规定:
1.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该申请书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 备注: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审核与批准:等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并批准延期申请。
- 材料完整性:确保提交的材料完整、准确,避免因材料不齐全或不规范而影响延期申请的审批。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先核准申请书,股东的法人资格证书等。
核名延期的具体流程1. 准备材料:准备好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意事项1. 申请时限:确保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提交延期申请。
确保在有效期内提交完整的材料,并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核。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相关机构,以确保延期申请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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