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名时驰名商标不能用的原因
在中国,驰名商标因其广泛的知名度和声誉,享有一定的特殊保护。在公司注册过程中,如果选用的字号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可能会导致市场混淆,从而引发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误解。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公司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驰名商标作为同业企业的名称。
驰名商标的定义和认定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的相关观众中广为人知,享有很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其他生产上述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家,以及参与分销渠道的销售商和相关人员。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品牌的认知程度、商标的使用期限、广告的持续时间、规模和地理范围等因素。
公司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处理
当公司在核名时发现其选择的字号与驰名商标冲突,可能需要准备多个字号以供工商审核。如果公司的字号属于驰名商标,为了避免误导公众,其字号是不允许重复或相似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想要自己的字号不被他人使用,可以向工商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如果公司成立一年后想要改变公司字号,可以去工商局进行名称变更。但需要注意的是,名称变更后,若对新的公司名称不太满意,又想改回原来的名称,也必须再过一年才能再次变更。
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案例
有案例表明,如果公司将名称中的字号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可能会导致工商局不予核准。例如,广东有一个人将17家公司字号命名为“天猫”,logo也仿照天猫,故意误导公众,以此牟利,结果被阿里巴巴起诉,并要求这些公司变更企业名称。
由于驰名商标享有的特殊保护以及为了避免市场混淆和消费者误解,公司在核名时确实不能使用驰名商标作为字号。如果出现冲突,公司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准备备用字号或申请认定自己的驰名商标,以确保公司名称的合法性和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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