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名法规
一、国家局核名的基本要求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企业名称的核准(简称“核名”)有以下基本要求:
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 国务院批准的;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 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申请名称冠以特定词汇的企业名称:
- 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等词汇的; - 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其他要求:
-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 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
- 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在3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字号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
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企业名称:
- 已经登记的跨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综合经营的企业法人,投资设立3个以上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同时各公司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门类,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自主申报承诺书:
- 企业申请变更名称时,需要提交自主申报承诺书,承诺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不误导社会公众,不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名称在使用时与在先企业名称因近似等情形产生争议,企业自愿服从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变更企业名称的决定,主动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并愿意承担因名称争议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新设公司不能加"集团":
- 新设立的公司不能直接加“集团”,需控股3个以上公司变更名称后才能加“集团”。
不加行政区划的名称:
- 需要在3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投资。
不加行业特点的名称:
- 需要跨5个以上行业。
国家局批准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3. 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5.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6. 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二、工商核名的意义和法律效力
工商核名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此类名称可以无行政区划,直接由企业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如:长江科技有限公司)构成,无地域限制。这包括一些规模和影响力较大的集团公司、实业公司、控股公司、投资公司及一些无行业的企业名称。外资名称中使用中国的企业名称满足相应条件均可以申请国家工商总局登记备案,以达到该企业名称在全国范围内的字号专有权保护。
三、国家局核名的新政策
根据最新的政策,国家局核名有以下新的规定:
四、特殊规定
五、国家局核名的办理条件
六、
企业名称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核心标识角色,用于法律行为和商务交往中识别企业。独特而精准的名称确保企业在市场中清晰区分,防止混淆,对商业活动和交易秩序至关重要。选择和注册企业名称是商业登记法规中的关键环节。企业在申请核名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名称的独特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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