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起名核名的规范要求]公司起名核名有着一系列的规范要求。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四段构成。
行政区划:可以根据意愿选择到区、县,但有些地方存在限制。例如海南省规定注册资金低于 100 万,名称中不能含海南省,只能从市级选择。行政区划在名称中的位置可以自由选择,如“北京市超前科技有限公司”“超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超前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字号:是与其他企业区别的标志,最少 2 个汉字,建议输入 3 个汉字以上。如字号使用驰名商标或包含驰名商标,需提供商标授权证明;如使用同行业或相近行业的字号,需出具相关字号授权证明。
行业特点:指所要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可填可选,应与主营业务相符,建议通过系统提示选择。行业特点必须有实际意义,不能单独使用“实业”“产业”“国际”等字样,可以使用“餐饮实业”“信息产业”“国际贸易”等字样。
组织形式:是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的体现。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应为 1 - 50 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设立程序比较简单,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
[工商总局字号引人误解核名变更的规范]集团公司变更国家局核名时,注册公司取名不能重复。一个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要避开行业表述用语相同或含义相同、字号近似的情况,如字号的读音相同、字形相近,或读音不同但字形高度近似等;也要避开字号相同、行业表述用语近似的情况。核名前需查看字号是否重名、是否引人误解或者是禁词,否则核查不会通过。
[国家局核名的特别规范]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有特别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番号;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名称中间使用“”字样的,“”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在北京市范围内,使用的名称不得与同行业已登记的其他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有投资或授权关系的除外。如属于经授权使用的,应在企业登记注册时提供由字号所有权人出具授权(许可)文件以及加盖其的执照复印件。授权(许可)的名称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引起误解。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与外国(地区)投资人相同字号(英文字母)的应当在登记注册时提交该外国(地区)投资人的证明文件。“授权文件”应由授权人自然人签字,其他类型经济组织应加盖公章。文件如为外文,应同时提供中文翻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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