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核名规定
以下是关于民办学校核名的相关规定:
规定内容1. 预先核名指导:各区(市)县教育审批(登记)部门应预先指导申请人依法依规办理校名核准(或登记)、变更手续。
校名要求:校名应简洁清楚、表述准确,避免使用含糊、重复、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独立法人的学校名称不得以“校区”为后缀名。
特定字样核准:冠以“实验”、“外(国)语”“英语”“美语”等字样的校名应严格按规定核准,不得冠以“中华”“国际”“双语(幼儿园)”等字样,不得侵权。
组织形式标注:名称中应标明组织形式。例如,学历学校分别为“小学校”、“中学校”(即完全中学)、“学校”(即九年制或十二年制学校)、“初级中学”(即初中)、“高级中学”或“高中”、“职业技术学校”,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为“补习学校”、“培训学校”、“专修学校”或“进修学校”。
营利性民办学校简称使用- 营利性民办高中和幼儿园可在申请核名的同时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仅可省略公司组织形式)并规范使用。
消防管理流程- 申请人新建、改建、扩建(含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由住建部门依法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 取得住建部门出具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通知书》(抽查/复查合格)等文书的,可申领办学许可证或教学点批复。
- 自查合格后向各区(市)县教育审批部门提交书面承诺,内容包括“办学场地未实施改建、扩建工程,按规定不需要办理消防审验和备案,经消防安全自查,办学场地符合消防要求。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编号:,单位名称:”。
自查与书面承诺- 对于仅实施简单修缮等,未实施改建、扩建工程的情况,申请人可委托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并出具评估报告。
审批与发证- 各区(市)县教育审批部门通过相关平台查询检测报告意见,合格后结合实地查勘达标或信用审批情况即可发放办学许可证或教学点批复,并及时将审批结果抄告同级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大队。
如在天津静海区申请民办办学许可证,举办者应到区民政局为所申办学校名称核名,再到所属街道及所在地消防部门签意见。此外,在成都市双流区,申请人需提交民政局核名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并经过一系列审核和现场勘验,最终获得审批意见和发放办学许可证。
确保校名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同时,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还需要符合相关的消防管理和安全要求。各级教育审批部门会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民办学校的合法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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