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核名要求
民政核名是指在民政部门对拟成立的非盈利组织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的过程。以下是关于民政核名的具体要求:
1. 名称构成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名称+业务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例如:“XX学校”、“XX学院”等。
特殊字词使用:名称中不得含有“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也不能使用被注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或包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的其他字词。
- 避免重名:所有公司名字必须经过工商局审核,审核通过才能使用,因此在申请民政核名时,需要确保拟使用的名称在工商系统中没有重复。
- 联系民政局:申请者需要与民政局民管办联系,咨询相关政策,并填写《社会组织申请登记名称资格审查表》。
-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 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对于冠以“中国”、“中华”、“中央”等字样的企业名称,将依法从严审核,企业需要提交自主申报承诺书,承诺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不侵犯他人权益。
注册资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启动资金最低额度为10万元,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住所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必须有产权证明或者一年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2. 名称重复检查
3. 名称预先核准
4. 名称保留期
5. 名称使用规范
6. 其他要求
民政核名要求企业在申请名称时遵循一定的规则,包括名称的构成、避免重名、名称的保留期、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些要求旨在确保企业的名称合法、规范,同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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