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通常包含以下重要
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申请:需填写企业名称、备选企业字号、企业住所地、注册资本金、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
投资人名称或姓名、证照号码:明确投资人的相关信息。
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包括已核准名称通知书文号、拟调整项目、原申请内容、拟调整内容等。
已核准名称延期:涉及已核准名称通知书文号、原有效期、有效期延至等。
申请人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
“企业类型”栏应根据具体类型选择填写,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等。
“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相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申请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对已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进行调整或延长有效期限的,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其中,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的加盖公章。
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如住所、注册资本(金)等,但变更投资人项目除外。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填写该申请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 A4 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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