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律师核名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司法部令第125号)和《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09年司法部令第120号),
申请条件- 律师事务所只能选择、使用一个名称。
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民族自治地方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
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使用设立人的姓名连缀或者姓氏连缀作字号。
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相关规定的内容和文字。
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拟用律师事务所名称五至十个备选,并标明拟选用的先后顺序。
拟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身份证、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分所预核名,还应提交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本所是否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以及拟任分所负责人是否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申报材料-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
办理程序
由设立人或者设立人指定的代表向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为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6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相关部门。
优化措施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司法部门采取了措施优化律师核名流程,例如重庆市司法局印发实施《重庆市司法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统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法治保障工作方案》,明确优化律师事务所核名管理,对申请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作出预核名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缩短核名时效为6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
申请人可在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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