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变更核名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时,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名称获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分所设立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分所名称。
[律师事务所核名的一般规则]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审核是在全国范围内比对,不能与其他律师事务所重复,甚至都不能谐音。同时还有符合司法部颁布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及配套解释的规定。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时予以核准。
先去区司法局领取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
由正在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同意申办律师的意见并盖章,再递交区司法局盖章。
区司法局盖章后,递交市司法局盖章,盖章在递交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律师管理处根据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 5-10 个名字审核。未能通过重新提交。
7 日内完整备案,并通知司法厅。
名称核准后,司法厅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核准的名称后六个月内组建律师事务所,过期未能组建成功的,核名作废。
不得在核准使用的名称中或者名称后使用或者加注“律师集团”、“律师联盟”等文字。
外文名称自决定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和《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预核准申请表》、《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的格式文本,由司法部规定。
[名称核准的程序及注意事项]1. 整个核名的时间没有确切的时间规定,仅仅规定身司法厅收到申请后 10 内核名并报司法部。
[律师事务所名称的使用]1.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住所醒目位置标明律师事务所名称。
需要注意的是,相关规定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在进行律师事务所变更核名的具体操作时,建议您及时关注最新的政策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要求,以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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