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律师事务所核名有效期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的有效期
根据《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有效期满,设立人未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的,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失效。
二、延期申请
如果设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在有效期满前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有效期一次,延期时间为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延期申请需要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并需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注意事项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可以使企业避免出现名称重复等问题影响后期的流程。
创业者在进行企业名称核准等相关登记事宜时要时刻关注登记时间等的办理,以免带来时间上的延迟而错失时机。
《公司法》第79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签订发起人协议,以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经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法律问题具有强领域专业性,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相关手续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保持关注政策变化:法律法规可能会有所变动,建议保持关注最新的政策与法规。
四、相关法律法规
五、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核名有效期为六个月,如果需要延期,必须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且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为六个月。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手续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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