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成立公司网上核名步骤]在南京新成立公司,网上核名的具体步骤如下:
进入南京市核名入口。该系统是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南京市名称登记负面清单》研发的。
申请人必须填写真实信息,不得填写与名称业务无关以及任何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申请人须为新设立企业股东或全体股东授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南京(市)+字号(商号)+行业(或者行业特点)+组织形式(如:“南京祥泰餐饮有限公司”,其行政区划为“南京”、企业字号为“祥泰”、名称行业为“餐饮”、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
依托本系统,内资企业申请人自主在网上进行名称查询和选择,系统对申请的名称进行校验,通过的,申请人可使用并承担相关责任。申请人自主确定使用并正确选择登记机关后,系统自动将该名称导入企业申请登记内网,并保留名称使用权期限 15 天。
申请人应在 10 日内根据以下事权划分规则,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登记:注册资本 5000 万以下的公司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5000 万以上的公司可以选择在市工商局登记,也可以选择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关为南京市工商局。同一申请人在保留使用期内只能选择、使用一个企业名称。
外资企业申请人使用本系统向登记机关申报的企业名称,经登记机关复审通过后,申请人方可继续申请新的名称。
下列内容和文字属于名称负面清单的禁止类内容,本系统不予企业使用,并自动提示“禁止类名称,不能使用”,申请人无法继续进行下步操作流程:
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情形:如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 3 年的企业名称相同;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 1 年的原名称相同;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不能使用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能少于二个汉字;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下列内容和文字属于名称负面清单的授权类内容,本系统自动提示“需提供相关授权材料”,申请人无法继续进行下步操作程序,可提供相关授权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提供相关授权许可文件的字号。
驰、著名商标。
企业名称在同行业中相同或近似的,需提供相同(近似)字号拥有者是该企业直接投资者的证明。
对需要凭名称核准通知书办理银行开户、验资、或领取前置许可手续的,以及企业自身有核名意愿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核发《名称核准通知书》。
由于国家关于名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不断调整中,本系统无法将禁止类、授权类内容全部囊括,因此对于申请人通过本系统自主选择使用的名称,登记机关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发现该名称不适宜的,应不予登记,并提醒企业重新选择。
本系统仅限冠以“南京”或使用“南京”做为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申请,对于申请无行政区划或其他行政区划名称的,仍需向国家工商总局或相应行政区域地方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的组成:
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企业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具体形式包括:行政区划+企业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企业字号+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行政区划+企业字号+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和文字:
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哪些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南京”或者“南京市”:
全国性公司。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的。
哪些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或“国际”字样:
企业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或“国际”字样,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作为行业的限定语的企业;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各级工商机关受理的范围:
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含有同级行政区划,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企业。
[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公司网上核名的其他相关规定]1. 哪些企业名称不予申请核准:
-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企业被撤销未满 3 年的;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 3 年的;企业因前两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 1 年的。
-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不体现行业特征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 1 年的原名称相同;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 3 年的企业名称相同;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如需了解更多公司核名、企业注册核名、商标核名、网上核名、关注了解更多公司核名等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