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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组织核名登记表,社会团体组织注册

发表日期:2024-07-27 08:03:49

[社会团体核名需要提交的资料]社会团体核名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 股东身份证原件,最好 2 人以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企业名称、股东出资额:法人代表、股东各自出资额及注册资本金额。

  2. 公司的营业地址:也是公司的注册地址。B.租赁合同正本两份,经公司名称核实后签字。联系房产证的最好方式是电话说明实际情况。

  3. 企业名称:至少 5 个,最好有更多,名称太多,按自己喜欢的顺序。

  4.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核名的基础,把能做的生意都写下来。

  5.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3 万元以上。

  6. 公司注册资本最低 10 万元。

  7. 股东自己签字,签字要清楚,不要艺术字。此签名应与以后提交的所有签名一致。

  8. 企业名称中不得有下列

    • 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 政党、党、政府、军事机关名称、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号。

  9.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

  10. 企业法人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其他企业名称。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12. 企业营业执照上只能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13.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 与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 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 3 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14. 如果一个企业的名字需要被翻译成外语,翻译应当由企业本身和使用按照直译的原则,它不需要批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

  15.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6. 全体股东、发起人委托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18.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流程和所需材料]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先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具体流程为:

    1. 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申请材料。

    2.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给予开设临时帐户通知书,开办注册资金不少于 3 万元,发起人在 6 个月内,开展成立工作,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3. 发起人在成立工作完成后,将登记材料在江西省民政厅网上办事大厅“江西社会组织”一栏填报提交,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无误后,发给成立登记批复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 社会团体成立后,到相关部门进行印章刻制,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将银行临时账户转为基本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5. 所需材料包括:

      1. 《社会团体申请书》。

      2. 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批复。

      3. 章程。

      4. 住所使用权证明。

      5. 活动资金捐赠承诺书。

      6.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和负责人名单。

      7. 会员名单、理事会名单。

      8. 验资报告。

      9. 会议纪要。

      10. 成立党组织的批复或组建工作方案。

      11. 相关材料在江西省民政厅网上办事大厅“江西社会组织”一栏填报提交。

        [社会组织名称核准流程]1. 申请人(申请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咨询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拟用名称、业务主管单位归口等事项。

      12. 申请人(申请单位)下载填写《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并准备好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13. 申请人(申请单位)携带好申请材料,按预约时间到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现场申请办理社会组织名称核准。

      14. 登记管理机关自接收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符合条件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名称核准通知书》。

      15. 申请人(申请单位)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 《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2. 除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外,申请成立政治、法律、宗教、涉外类、异地商会类等社会组织,需征得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同意。

        3. 申请人为发起人的,须一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发起的,须一并提交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相关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 申请核准行业协会商会名称的,发起人必须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持有营业执照,诚信守法,并经营 2 年以上的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5 家以上,并提交上述发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 申请核准异地商会名称的,发起人必须是原籍在登记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企业中具有影响力、代表性、并诚信守法经营 2 年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省级异地商会发起人数量不少于 9 个,其中 2/3 以上发起人的认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2 千万。并提交加盖公章的上述发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属于原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 申请核准非公募基金会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作为字号的,须一并提交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书面同意使用其字号的材料。

        7. [社会团体登记呈交材料]1. 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表原件。

        8. 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

        9. 向社会管理局申请登记的申请书原件(写明申请办理事项、成立原因、目的、及组织基本构架和主要业务范围)。

        10.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

        11.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

        1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仅限于核对)。

        13. 社会组织办事机构备案表(未设立不需提交)。

        14. 章程原件。

        15. 章程核准表原件。

        16. 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社会组织理事备案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仅限于核对)。

        17. 拟任专职工作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及基本情况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仅限于核对)。

        18. 开办者的身份证明(企业为营业执照,自然人为身 2、份证明)及捐资承诺书。

        19. 验资报告原件(3 万人民币以上)。

        20. 场所使用权证明(租房协议)及产权证明(房产证)原件与复印件(原件仅限于核对)。

        21. 会员名册原件(个人会员的 50 人以上、单位会员的 30 个以上、混合的 50 个以上;含入会申请表,个人签字,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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