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核名条件
集团公司核名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注册资本要求-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 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 核名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例如,在北京市工商局办理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时,如果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
- 需要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这一步骤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2. 公司类型要求-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 集团名称要求- 集团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4. 控股公司要求- 控股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母公司应为公司制企业;**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可以是非公司企业法人,下同);- 具有5家控股子公司;- 母公司(控股公司)和子公司(被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0000万元以上。
费用标准集团公司核名的费用标准如下:
1. 核名费用
2. 预核准登记费用
3. 咨询服务费用- 如果需要咨询服务机构的帮助,可能会产生相应的咨询服务费用。
4. 其他潜在费用- 在整个核名过程中,可能还会遇到其他一些费用,如材料打印费、邮寄费等。
请注意,具体的费用可能会根据地区和具体服务提供商有所不同,建议在选择服务时详细询问并了解所有的费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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