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核名同意使用登记书
感谢您选择注册公司,并提交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为了确保公司名称的唯一性和合法性,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一、公司名称的基本要求
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例如:“北京蓝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公司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不得使用禁用词汇。
公司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且应当与公司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公司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根据公司类型选择相应的表述,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二、公司名称的禁止性规定
公司名称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公司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公司名称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公司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公司名称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三、公司名称的审核流程
申请人提交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登记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名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有权驳回申请。
四、公司名称的使用期限
经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申请人应当在保留期内完成公司设立登记手续。超过保留期未完成设立登记的,该名称自动失效。
在保留期内,申请人可以申请延长公司名称保留期,每次延长不超过6个月。
五、公司名称的变更
公司名称经核准后,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申请人应当重新提交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公司名称变更后,原公司名称自动失效。
六、公司名称的争议处理
如发现公司名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
登记机关在接到异议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公司名称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如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名称核准的,登记机关有权撤销该核准决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
本登记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登记书由登记机关负责解释。
请申请人认真阅读以上内容,并按照要求填写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在审核完成后通知您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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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盖章)
日期:2024年7月5日
附件: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其它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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