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营业执照核名有一系列的规定和流程。
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但也有其他形式,如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以企业所在地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地州)、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开头。
在核名过程中,需要注意有些企业名称是未被申请批准的。比如,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在以下情形中,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批准:被撤销不满三年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三年的;因前两项原因以外的原因注销登记不满一年的。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予核准企业名称:应当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品牌一致(除了有投资关系);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注册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一样(不反映行业特点的相同除外,除非有投资关系);与其他企业名称改变了不到 1 年、被撤销注册的企业或其营业执照被撤销不到 3 年的相同,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另外,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政党等团体名称和军号、汉语拼音(外文姓名使用的除外)和数字等内容或文字。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字符,不得使用外文字符、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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