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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名申请书,注册商贸公司核名申请书

发表日期:2024-07-28 08:03:32

[核名申请书的相关内容]核名申请书是企业在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时需要提交的重要文件。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核名申请书的相关要点:

核名申请书通常包含以下主要

  1. 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包括企业名称、备选企业字号、企业住所、注册资本(金)、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信息。

  2. 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若需要对已核准的名称项目进行调整,需填写已核准名称通知书文号、拟调整项目、原申请内容和拟调整内容。

  3. 已核准名称延期:填写已核准名称通知书文号、原有效期以及希望延至的日期。

  4. 在填写核名申请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申请人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

    2.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应当满足一定条件,如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等规定条件。

    3. “企业类型”栏应根据具体类型选择填写,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4. “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相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5. 投资总额、币种、国别(地区)、出资额、出资比例等信息由外商投资企业填写,内资企业可以不填。

    6. 申请核名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

      1.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且该申请书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字。

      2. 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 规定的其它相关材料。

      4. 关于核名的时间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交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此外,在填写和提交核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时,还需注意以下格式和规范:

        1.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备案等,可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相关表格。

        2.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纸。

        3.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 核名申请书的填写和提交需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和要求,以确保核名申请能够顺利进行。

          [核名申请书的填写说明]以下是核名申请书填写的一些具体说明:

          1.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备案等,可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相关表格。

          2.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纸。

          3.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 申请人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

          6. “企业类型”栏应根据以下具体类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7. “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相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8. 申请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对已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进行调整或延长有效期限的,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其中,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内资非自然人投资的加盖公章,外商投资企业外方非自然人投资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

          9. 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如住所、注册资本(金)等,变更投资人的除外。

          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交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11.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12. “投资人”项及“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13.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 A4 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14. [核名的法律规定]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以上是关于核名申请书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在核名申请过程中还有其他疑问,建议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当地的登记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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