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转非盈利核名相关规定]民办学校核名有一定的规范和要求。各区(市)县教育审批(登记)部门应预先指导申请人依法依规办理校名核准(或登记)、变更手续。校名应简洁清楚、表述准确,避免使用含糊、重复、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独立法人的学校名称不得以“校区”为后缀名,冠以“实验”“外(国)语”“英语”“美语”等字样的校名应严格按规定核准,不得冠以“中华”“国际”“双语(幼儿园)”等字样,不得侵权;名称中应标明组织形式,学历学校分别为“小学校”、“中学校”(即完全中学)、“学校”(即九年制或十二年制学校)、“初级中学”(即初中)、“高级中学”或“高中”、“职业技术学校”,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为“补习学校”、“培训学校”、“专修学校”或“进修学校”。营利性民办高中和幼儿园可在申请核名的同时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仅可省略公司组织形式)并规范使用。
[民办学校转非盈利的其他注意事项]在民办学校转非盈利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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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由发布人负责,在签订合同或相关协议之前,任何要求预付定金、汇款等方式均存在风险,谨防上当受骗。
[南宁小区配套学校的相关规定]今后,南宁小区配套学校必须是非营利性的公办或者普惠性民办学校。若不按规定建成移交,开发商将被严罚。《南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对城市建成区新规划设置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学校规模标准作了规定,幼儿园标准从原来的每 7000 人口区域设置 1 所,降低到每 4000 人口区域设置一所。《条例》提高了生均校园用地面积最低标准,幼儿园从原条例的 12 平方米提到 17 平方米。明确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必须是非营利性质,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独立占地的,以划拨方式供给用地。同时,明确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开工建设的首期项目“五同时”(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与同时交付使用)。针对“移交管理”这一关键环节,《条例》明确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要求,将学校、幼儿园和有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 1 个月内办理接管手续。对未按建设条件意见书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住宅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依法不得办理项目后续相关手续。对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未达到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时交付使用要求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县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应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费用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对未按要求移交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学校周边 200 米内不得设网吧。
民办学校转非盈利核名需要遵循相关的规定和流程,同时要注意各方面的细节和要求,以确保核名及后续的转制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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