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是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重要步骤。以下是相关的条件和所需材料:
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有规范的名称(应先取得市民政局的名称预先核准)。
必要的组织机构。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有必要的场所。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审批的,应先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执业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者身份证明材料。如果申请人为自然人(需两人以上),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申请人为法人,需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拟申请登记的名称(行政区划名或地名、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举办者简介。
拟申请登记该民非单位的目的。
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与其所从事的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情况。
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与其从事的行业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数额。
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的主要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
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所具备的与其主要业务相关的人员(人才)情况。
申请人签署(自然人则个人签名;法人则盖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冠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能单独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一般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其业务,依照国家行(事)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事)业或者业务特点。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不得使用“总”字。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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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
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事)业单位名称相同。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变更名称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拟定名称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
两个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登记。
名称预先核准所需材料:
注意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由所在地行政区域或地名字号(2 个汉字以上)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提纲:
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时,务必确保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名称符合相关规定,以提高核准的成功率和效率。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这些规定对于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在进行名称核名时,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名称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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