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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民办非企业核名,深圳市龙岗区民办幼儿园名单

发表日期:2024-07-28 08:04:07

[深圳市龙岗区民办非企业核名的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拟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有规范的名称。拟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规范审核属于成立登记业务。

[深圳市龙岗区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不符合要求的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民办非企业核名所需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核准具体申请及成立具体申请材料包括(备选字号建议备选两至三个,组织形式一般为…中心、…所、…学校、…院、…服务中心、…服务社等):

  1. 业务主管单位:规定必须是政府部门,且是相应的职能部门;如果没有,可填写“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单位”。

  2. 举办者/举办单位简介:可个人举办或单位举办,对资质进行简介,举办者不能是政府部门的代表人。

  3.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4. 开办资金金额及出资者:3 万以上,可多人出资;波及国有资产,比例不能超过总资产的 30%。

  5. 法定代表人基本状况: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

  6. 从业人员简介:至少两名以上的专职人员(注重专业资质方面的简介)。

  7. 筹办的基本状况:人员、场地、资金等。

  8. 举办者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重要贡献和可以体现专业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验原件)。

  9. 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重要贡献和可以体现专业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验原件)。

  10. [深圳市龙岗区民办非企业核名的流程]1. 网上办理流程 - 申请:申请者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填写表格,业务员审核通过,申请人网上表格填好后 A4 纸打印,相关人员或部门签字、盖章,交至行政服务大厅窗口,业务员初审通过后网上受理。

    - 受理:5 个工作日内,经办业务员审核材料,并电话联系,一次性告知申请者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的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网上退回申请人,申请人重新填写审核通过后再次受理。
    - 审查:业务受理后,进入网上审核流程。网上受理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1. 窗口办理流程 - 申请人向深圳市民政局提出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

    • 申请者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填写表格,窗口工作人员审核通过,申请人网上表格填好后 A4 纸打印,相关人员或部门签字、盖章,交至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初审通过后网上受理。

    • 5 个工作日内,经办业务员审核材料,并电话联系,一次性告知申请者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的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 申请者按要求提交补正材料,再次递交材料到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再次网上受理。

    • 业务受理后,进入网上审核流程。

    • 审核结束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由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通知申请者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作出行政不许可决定由窗口工作人员 5 个工作日向申请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2. [深圳市龙岗区民办非企业核名的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

    [深圳市龙岗区民办非企业核名的办理时限]网上受理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深圳市龙岗区民办非企业核名的办理机构]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

    [深圳市龙岗区民办非企业核名的办理费用]未提及

    [深圳市龙岗区民办非企业核名的法律依据]1.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1999 年) -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1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年) -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 第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

    •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 年) - 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已经设立的社会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准予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的决定期限的,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15. 需要注意的是,相关政策和规定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和变化,建议在办理核名前,进一步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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