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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核名报告,核名申请书模板

发表日期:2024-07-28 08:04:14

[核名申请的相关规定]核名申请书通用 12 篇。核名申请书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 1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 6 个月。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当向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书面证明;3. 代表或受托代理机构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受托资格证明;4. 全体投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2.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由企业组建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外商独资企业除外);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书面证明;代表或受托代理机构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受托资格证明。

    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注册不在同一登记机关办理的,企业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 60 日内将加盖发照机关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准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备案。否则其企业名称不受保护。

    经预先核准名称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如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中反映的行业或特殊组织形式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而申请人不能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的,申请人取得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效。申请人重新申请的企业名称,应重新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2.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3. 不含行政区划的。
    2.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1. 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2.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企业名称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1. 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2. 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2. 第十三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 国务院批准的;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2. [国家工商总局核名预先核名的流程]一种是在当地工商局说明变更需求,办理相关手续,填写相关资料,然后由当地工商局逐层上报,例如由县/区工商局递交至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递交至省工商局,再由省工商局提交至位于北京的国家工商总局。需要客户在公司注册地当地工商局出具一份格式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由当地工商局出具),然后将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原件,及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5 个工作日左右即可拿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1. 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2. 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2. 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 30 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 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2. 可行性研究报告;3. 外资企业章程;4. 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5. 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6. 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7. 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8. 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2. 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申请核名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准备齐全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不同类型的企业和核名情况可能会有所差异,建议在申请前详细了解相关要求和流程,以确保核名申请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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