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核名依据
社会组织名称核准是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的名称,确保其合法性、唯一性和准确性,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核名依据和流程。以下是关于社会组织核名依据的详细说明:
一、法律法规依据1.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这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基本法规,其中明确规定了社会组织名称的构成、禁止使用的字样以及名称核准的程序。
二、名称构成要素1. 行政区划:一般情况下,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包含所属的行政区划,例如“南京市”、“上海市”等。
字号:即社会组织的主体名称部分,应当具有独特性和辨识度。
行业或业务特征:明确反映社会组织的主要业务范围或活动领域。
组织形式:如“协会”、“学会”、“基金会”等,应当符合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类别。
三、禁止性规定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名称:例如,含有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内容的名称。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名称:例如,使用与知名社会组织、企业相近的名称,导致公众混淆。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国际纠纷。
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
四、特殊情形1. 不带行政区划的名称:根据《国家局核名条件》,不带行政区划的名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等。
五、名称核准流程1.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填写《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名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核准通知:如果名称符合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将出具《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如果不符要求,则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注意事项1. 名称有效期:核准后的名称通常有一定的有效期,逾期未申请成立登记的需重新提交核名申请。
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名称申请,确保所选用的名称符合规定,以便顺利通过核准并开展后续的成立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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