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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如何核名,如何投诉律所

发表日期:2024-07-29 08:39:48

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流程

一、名称预核准的申请与审核

  1. 申请表格获取:申请人需要去区司法局领取《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

  2. 律师事务所意见:由正在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同意申办律师的意见并盖章,然后递交区司法局盖章。

  3. 逐级审核:区司法局盖章后,递交市司法局盖章,之后再递交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4. 名称审核:律师管理处根据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5-10个名字进行审核。若未能通过,需要重新提交。

  5.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的构成

    1. 地域限制:律师事务所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必须是唯一的,不能与其他事务所名字重复。

    2. 字数要求:字号以2个字为佳,3个字或4个字的名字如果包含已注册的2个字,通过难度较大。

    3. 少数民族语言及英文名称: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民族语言。如需使用英文名称,需在决定使用之日起15日内报司法厅审核备案。

    4. 三、名称核准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1. 时间规定:虽然没有确切的时间规定,但省级司法厅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需完成核名并报司法部。

      2. 司法部备案:7日内完成备案,并通知司法厅。

      3. 通知书发放:名称核准后,司法厅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 有效期:核准的名称在六个月内有效,若在此期间内未能组建律师事务所,核名作废。

      5. 四、律师事务所名称的使用

        1. 标识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其住所醒目位置标明律师事务所名称。

        2. 禁止使用字样:不得在核准使用的名称中或名称后使用“律师集团”、“律师联盟”等文字。

        3. 外文名称备案:外文名称自决定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4. 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审核

          一、名称变更的基本要求

          1. 唯一性:律师事务所(分所)只能选择、使用一个名称。

          2. 汉字规范: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3. 名称结构: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4. 分所命名: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5. 二、所需材料

            1. 申请登记表:《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2. 合伙人决议或主管机关决定:关于变更律师事务所名称的有效合伙人决议或国资所主管机关的决定。

            3. 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4. 三、办理时限

              1. 初审:申请人将材料报送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地市司法局在二十日内完成初审。

              2. 审核:省司法厅在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3. 换发许可证:准予变更的,省司法厅在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换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4. 四、窗口办理流程

                1. 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通过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分所下载《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申请登记表》,准备申报材料,通过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分所)报送材料到受理机构。

                2. 受理:受理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并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3. 上报:受理机构将相关申报材料(含书面及电子版材料)和审查意见,整理上报省司法厅。

                4. 审核:省司法厅对受理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5. 许可决定:省司法厅审核通过后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制作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通过地市司法局颁发给申请人。

                6. 五、网上办理流程

                  1. 在线申请:申请人登录网站www.gdlawyer.gov.cn后注册新账户并发起申请业务,可将申办材料邮寄至当地受理机关。

                  2. 电子材料发送:申请人将电子材料发送给受理机构。

                  3. 审查意见:受理机构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查意见发送省司法厅。

                  4. 审批流程:省司法厅经办人员接收电子材料并结合书面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处领导;处领导接收电子材料并结合书面材料审核后送分管厅领导审批;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或不同意,完成网上审批流程。

                  5. 许可证制作与发放:符合条件的,省司法厅经办人根据网上审批情况结合书面材料审核结果制作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通过地市司法局颁发给申请人。

                  6. 律师事务所名称的核准和变更过程涉及多个步骤和审核环节。申请人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请,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无论是预核准还是名称变更,都需要经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核和备案,最终由省司法厅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换发执业许可证。在整个过程中,申请人还需注意名称的唯一性和规范性,避免因名称问题导致申请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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