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名通知书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同意预先核准下列[具体投资人数量]个投资人出资,注册资本(金)[具体金额]万(人民币),住所设在[具体地址]的企业名称为:[企业名称]
投资人、投资额和投资比例:
[详细列出每位投资人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签名]
以上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至[具体日期]。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未到企业登记机关完成设立登记的,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 1 个月内申请延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超过 6 个月。
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申请人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抗辩企业登记机关对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的审查。企业登记机关也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就准予企业登记。
企业应在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务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反馈给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备案。未备案的,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将对预核准名称作为超过保留期、未登记的作废名称处理。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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