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家局核名要求及条件
一、工商总局核准企业名称的范围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以下企业名称: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企业名称。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企业名称。
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无行政区划表述,无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必须注册资本金一亿人民币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其中的五大类。例如:国美有限公司。
中字头企业名称核准:如:中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国字头企业名称核准:如:国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总局核准内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名称:有限公司股东1到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2到200人。
无行政区划表述的外资或合资企业名称:须注册资本金5000万人民币以上。例如:国美酒业有限公司。
无行政区划表述,无行业表述的外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金一亿人民币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其中的五个大类。例如:国美有限公司。
不带行政区划及中间带(中国)企业名称的要求:
不带行政区划的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五千万人民币以上。例如:国美酒业(中国)有限公司。
中间带(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企业和拟核准的名称一致):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以上;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例如:国美(中国)酒业有限公司。
不带行政区划不带行业特点的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一亿人民币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其中的五个大类。例如:国美(中国)有限公司。
- 投资人(股东)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材料若为外文,应附加盖翻译公司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企业盖章)。
投资人(股东)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条件要求1. 无行政区划表述的企业名称:须注册资本金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例如:国美酒业有限公司。
对于外资企业或合资企业:
三、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签字、盖章;内含指定委托书)。
四、工商总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注册地工商局出具、注册地工商局盖章)。
五、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的原则1.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如需了解更多公司核名、企业注册核名、商标核名、网上核名、关注了解更多公司核名等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