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名称的核名流程及要求
企业集团名称的核名是指企业在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时,对其拟使用的集团名称进行审核和确认的过程。以下是详细的核名流程及要求:
一、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 + 字号 + 行业 + 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
二、企业集团名称的有关要求1. 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三、申请企业集团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企业集团的名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达到集团登记条件后,在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应提交以下资料: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 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 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 《指定(委托)书》。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 加盖母公司(核心企业)公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 《指定(委托)书》。
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递交申请材料: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人可以是同一法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人可以是同一法人。
四、企业集团名称核名的步骤1. 咨询并领取相关表格: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五、企业集团的基本条件1.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六、其他注意事项1. 母公司占子公司51%以上:母公司应至少持有5家子公司51%以上的股权。
通过上述步骤和要求,企业可以顺利完成企业集团名称的核名过程,确保企业集团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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