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创办需要先核名吗
是的,律师事务所创办前需要先进行核名。
核名的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
流程:
准备名称:准备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并前往当地司法局进行核名。
提交申请: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并由正在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同意申办律师的意见并盖章。
逐级审批:申请表需依次递交区司法局、市司法局、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进行盖章和审核。
司法部备案:律师管理处根据申请对提出的5-10个名字进行审核,并将结果报司法部备案。
领取通知书:审核通过后,司法厅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名称构成:律师事务所名称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字号+律师事务所”构成,且在全国范围内必须唯一。
名称使用:核准的名称只能用于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不得在名称中或名称后使用“律师集团”、“律师联盟”等误导性文字。
外文名称:若使用外文名称,需在决定使用之日起15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核名时间:核名的时间没有确切的规定,但一般要求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司法部收到备案后7日内完成最终备案。
- 名称有效期:核准的名称有效期为六个月,申请人需在六个月内完成律师事务所的组建,逾期未完成的,核名自动失效。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名称的预核准、使用、变更等事项。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其中包括名称预核准的流程和要求。
注意事项:
核名的时间和有效期
时间:
有效期:
相关法律规定
规定:
在创办律师事务所之前,核名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申请人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流程逐级审批。同时,需要注意名称的独特性和合规性,以确保顺利通过审核。在通过核名后,还需在有效期内完成律师事务所的组建,否则核名将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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